高空作业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

武义县律师 2025-04-03
对于高空作业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作业者受伤的情况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,若雇主或作业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,导致作业者遭受损害,雇主或作业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这意味着,如果作业者能证明其受伤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所致,那么雇主或作业单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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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保高空作业者安全的措施包括:1.作业前进行身体检查,排除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员;2.根据作业高度和环境,提供合适的安全用具,如安全帽、安全带等,并确保其质量合格;3.在特殊天气或环境下,如大风、雨雪天,暂停高空作业或采取额外安全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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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法律角度,预防高空作业中的安全事故应做到:1.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;2.制定并执行高空作业安全规程,明确作业者的权利和义务;3.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,提高作业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;4.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用具,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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